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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院出來后,我明白D就是想拖得我沒辦法去答應他的離婚條件,在咨詢了律師之后我在當天下午提起了婚內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本來想要求D從13年6月開始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包含生活、醫療等一切費用),結果后面法官告訴我,原則上只能主張分居后的,因為之前的不管誰的錢都屬于共同財產;還有就是法律規定是按所有收入的20%-30%判,但是取證很困難,一般公司出具的證明只有底薪。D的底薪一個月只有5000,不算提成和補貼加上年終獎最后算下來是一個月1250的撫養費,D說就算整數1200,我同意了,從今年的6月份開始支付(5月份開始分居)直至離婚或解除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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