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傷者受驚嚇不慎跌倒 狗主人承擔全責
3月29日,雙方共同委托司法鑒定對謝婆婆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第二天,該鑒定所就出了鑒定意見:謝婆婆的傷殘等級為9級。但雷女士說她當時并沒有收到這份鑒定意見書,因而懷疑其真實性。后來,雙方對賠償沒能達成一致,謝婆婆將雷女士告上法院。
對于雙方不一致的說法,承辦法官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采納了兩人說法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是這樣的:當天早晨,謝婆婆在小區散步,雷女士飼養的犬只被她的親屬帶出到小區,但沒拴繩子。見到犬只奔來,謝婆婆見此害怕,便拿出鑰匙串晃動,以圖嚇走犬,但不慎跌倒。法院還認定,謝婆婆的損失包括醫療費1062.3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以及殘疾賠償金78615元,共計85877.3元。
龍泉驛法院審理后認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為此,法院認為,這起案件中,飼養的犬只在被他人放出時,未按照規定使用犬繩牽領,才導致犬只在見到謝婆婆時不受約束地奔向謝婆婆,導致她受驚嚇而跌倒受傷,對此,雷女士作為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謝婆婆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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