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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具有匯合海量人群,迅速匹配供需,激活閑置價值(如分時共享)的獨特優勢,對有十幾億人口的富裕起來的中國人來說,互聯網給基于原有經濟社會環境的法律體系造成了不小的撞擊,有些撞擊是違法犯罪的,有些撞擊的意義卻值得政府、社會管理、法律政策的重視。
一、幾個概念
1、客運活動=客運經營?
道路運輸是利用道路交通工具將旅客、貨物從一點移動到另一點的活動。道路運輸包括了道路運輸經營,私家車道路運輸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系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第2條將道路運輸經營區分為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客運經營)與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貨運經營)。
從上述邏輯來看,客運經營是客運活動,客運活動卻未必是客運經營。
2、非法營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64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 />
可見,構成非法營運包括兩個要件:1、非營運車輛;2、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第1個要件顯然包括私家車;第2個要件,經營行為。
3、有償=經營?
在承運人不以客運為主要收入來源(比如利用下班或者休息休假期間進行客運活動)的情況下,承運人與乘客談好客運價錢是否是經營行為?
孫潭律師沒有在《宋衡與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執法總隊、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行政公安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2015)虹行初字第115號、《宋衡與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執法總隊、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行政公安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2015)滬三中行終字第232號等兩份判決書中看到原被告對經營行為進行法律辯論,也沒有看到人民法院對經營行為作具體的法律適用解讀。讀者感興趣可以自行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檢索閱讀。
二、關于出租車
1、出租車客運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系部門規章,于2016年3月16日廢止)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客運服務,并且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客車?!?br />
2、營運證與份子錢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系部門規章,于2016年3月16日廢止)第5條第2款規定“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各地以該部門規章為依據,出現了出租車承包人以承包經營(掛靠)模式向發包人繳納相關費用來從事出租車運營的發展模式,最終出現了出租車“份子錢”。在互聯網打車軟件興起后,兩相對比,“份子錢”似原罪刺痛了國人的心。
3、經常出現的情況
換班期間,不載客。上下班等高峰時段,拒載。機場等場所,啰嗦談價(不打表)。
三、為什么是uber(優步)
1、很奇怪,百度、高德等電子地圖公司顯然不缺乏以技術驅動的基因,卻讓一個外來的叫uber優步的軟件頂了名聲。與出租車相比,這個打車軟件讓乘客可以通過手機軟件便捷地發現附近可用的車輛(常見私家車、不知是否有出租車),簡單的操作后完成了下單接單,最終通過網銀或者第三方支付(支付寶、百度錢包)等完成交易支付。很顯然,一個軟件技術服務公司提供了出租車公司沒有給予的卻非常有吸引力的乘坐體驗。
2、在uber等打車軟件出現后,在非議紛爭未定時,卻絲毫不見出租車公司推出(沒能力、動力去做?)類似便于乘客與出租車駕駛員的電召軟件。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53條第3項對“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的定義為“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四、私權的邊界
1、物權法規定了所有權人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私家車主駕駛私家車提供有償客運服務的邊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非法營運,從效力層級上來說該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從效力層級上來說該規定屬于部門規章。從國家法治進程的角度而言,我們更期待以法律的形式對公民的私權進行限制——畢竟私權伸展的積極意義在于“國民可以更有尊嚴地賺錢”,既然需基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因素需要進行限制,那就交給法律。
2、對私權進行限制的法律應當嚴格按照立法法規定進行制定,以出租車或客運經營許可而言,客運權如何設置、是否有償授予均應,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私權的不當受限意味著限制經營等許可,法定的利益集中設置不妥,其惡豈不猛于腐???
3、在梳理網絡約車(電召)以應對打車軟件這種新型事務時,不妨考慮私家車能夠成為國民賺錢(但非營運)的各種條件,比如繳納特定的保險種類和額度、私家車備案、私家車駕駛員的年齡等限制,而不是一刀均切,畢竟你切的是私人利益。
4、出臺更切實可行的法規以針對打擊與處罰引誘他人進行非法營運、為非法營運行為提供各類幫助(包括提供車輛、提供軟件平臺服務)的主體,在互聯網環境中,這種打擊更能體現法律的教育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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